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《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》的通知

发布时间:

2017-01-06

  苏建价〔2016〕740号

  各设区市建设局(委),省有关厅、局:

 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《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的通知》(建标〔2016〕161号),现结合我省实际,就执行《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》(TY 01-89-2016)(以下简称“工期定额”)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:

  一、工期定额是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确定建筑安装工程工期的依据,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参照执行。工期定额是签订建筑安装施工合同、合理确定施工工期及工期索赔的基础,也是施工企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、安排施工进度计划的参考。

  二、工期定额中的工程分类按照《建设工程分类标准》(GB/ T 50841-2013)执行。

  三、装配式剪力墙、装配式框架剪力墙结构按工期定额中的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期执行;装配式框架结构按工期定额中的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期乘以系数0.9执行。

  三、当单项工程层数超出工期定额中所列层数时,工期可按定额中对应建筑面积的最高相邻层数的工期差值增加。

  四、钢结构工程建筑面积和用钢量两个指标中,只要满足其中一个指标即可。在确定机械土方工程工期时,同一单项工程内有不同挖深的,按最大挖土深度计算。

  五、在计算建筑工程垂直运输费时,按单项工程定额工期计算工期天数,但桩基工程、基础施工前的降水、基坑支护工期不另行增加。

  六、为有效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,维护建筑行业劳动者合法权益,建设单位不得任意压缩定额工期。如压缩工期,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赶工措施费的计取方法和标准。建筑安装工程赶工措施费按《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》(2014年)规定执行,费率为0.5%~2%。压缩工期超过定额工期30%以上的建筑安装工程,必须经过专家认证。

  七、我省行政区域内,2017年3月1日起发布招标文件的招投标工程以及签订施工合同的非招投标工程,应执行本工期定额。原《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》(2000年)和我省《关于贯彻执行<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>的通知》(苏建定〔2000〕283号文)同时停止执行。

 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

  2016年12月30日

  (此件公开发布)

  抄送:住房和城乡建设部,各有关单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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